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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开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税收清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自开票纳税人)采取虚开发票、代开发票和伪造、变造记账凭证等手段谋取私利、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税收清理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决检查和纠正利用货运业发票投机牟利的涉税违法行为,鼓励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货运自开票行业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省局部署领导,主管税务部门参与,共同清查检查”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查纠并重、依法检查的原则,重点是要规范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经营行为和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消除纳税人违规行为的利益诱因;

(三)坚持明确对象、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积极检查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税收违规行为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正规经营的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一个月左右的集中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偷逃国家税款的不法行为,使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违规谋利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税收征管得到明显加强,税收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本方案所指货运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截至2007年6月30日,凡经我省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取得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运输单位作为检查对象。鉴于省局征管处已对黔西南地区和六盘水市的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了清理检查的情况,对上述地区的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纳入此次检查范围。

(二)对货物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进行审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6项条件。即: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 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 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检查组应围绕6项认定条件认真进行审核,对不能同时符合6项认定条件的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一律取消其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及时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三)对货物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日常经营情况检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相关规定,实地调查了解货物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基本登记、生产经营、自备运输工具、年运输收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等情况,查找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税收违规行为。发现货运自开票纳税人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应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取消其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及时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未按规定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2、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规定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未按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四)对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检查

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存在税收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的,责成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向检查小组办公室汇报。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全省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清理检查工作于2007年8月13日开始,于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筹备培训阶段,从2007年8月13日起至8月14日止。由省局征管处和流转税处牵头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成员由省局征管处、流转税处和各地征管、地方税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组成。结合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对检查工作组成员进行专项知识培训。

1、抽调人员要求。各地抽调的工作人员应该业务知识精通,其中征管部门的抽调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发票管理工作能力,地方税部门的抽调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能力。各地应于8月10日前将抽调人员名单报省局征管处。各地抽调人员于8月13日到省局征管处报到。具体人员抽调安排情况详见附件1。

2、培训工作安排。培训时间为2007年8月14日,结合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对检查工作组成员进行专项知识培训。

(二)集中清理检查阶段,从2007年8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各检查小组根据各自的检查范围,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进行税收清理检查。省局已在本通知中列出了各地自开票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2),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的自开票纳税人的户数、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进行确认和补充,并将确认情况整理成文字资料,各地抽调人员到省局报到时一并上报。

(三)分析总结阶段,从2007年9月16日起至9月30日止。针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摸清规律,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升全省地税系统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水平。对检查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存在的严重税收征管问题,向全省地税系统进行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清理检查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检查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此次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发挥好检查组成员能动性,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成立检查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由征管处任亚林处长和流转税处徐大方处长主要负责。

(二)加强沟通、汇报工作。各检查组对发现的货物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作好详细记录,收集好相关证据资料;组员之间要及时进行沟通,统一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和其他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的,各组组长应及时向检查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汇报。

附件:1、检查人员构成情况

2、全省货物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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