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切实建立健全四项制度,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和质量。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税务机关掌握代扣代缴纳税人基本信息的主要渠道,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扣缴义务人将其支付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认真、逐项填写并按时报送。对未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反映的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规定,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各地应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目前,着重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对纳入管理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要按照《办法》第五条要求,区别五种不同类型纳税人,对每个纳税人建立个人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动态管理。今年年底以前,省局管理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应不少于480人;地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少于200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少于100人。以后年度,应在此基础上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增补重点纳税人的最低限额省局将根据税源变化情况明确。
四、各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将省局要求报送的重点纳税人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等情况,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局(所得税处),新增加的重点纳税人应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
各地报送省局的重点纳税人数(以后年度如有调整,省局将另文明确)调整为:贵阳市100人,遵义市80人,六盘水市50人,毕节地区50人,黔西南州50人,黔南州50人,黔东南州40人,安顺市30人,铜仁地区30人。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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