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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政策请示》(沈地税四稽发〔2014〕26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环境评估技术服务收入及承担其他单位承担课题的子课题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接的国家课题包括其承接的子课题取得收入的营业税处理原则为:(一)对承接课题的单位,如果其承接课题而形成的课题成果所有权由承接单位享有,则其取得收入不属营业税收税范围;否则按其具体内容分别征税。(二)此类课题需根据其性质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具体鉴别。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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