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本文自2009年2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因该文发文时间较晚,因此对2006年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延长至2006年6月1日以前提出申请,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地税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从2007年起,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时间,按国税函[2006]27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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