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对享受营业税减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地方税管理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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