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费)截止期限的公告
【注: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7月27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2015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费)截止期限》予以发布,明确2015年各月份全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费)截止期限公告的政策解读(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2015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费)截止期限
月份 截止期限
1月 1月19日
2月 2月16日
3月 3月16日
4月 4月20日
5月 5月18日
6月 6月15日
7月 7月15日
8月 8月17日
9月 9月15日
10月 10月22日
11月 11月16日
12月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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