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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代理售房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反映,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咨询及劳务的同时代理销售房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0号)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咨询等劳务的同时,代理销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等劳务的单位机构所在地。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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