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文自2017年10月24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填写《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对其提供的各类书证进行甄别,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积极与公证机关和房地产产权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确保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最大限度地杜绝虚假赠与情况的发生,做到税款应收尽收。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