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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本文附表废止自2013年12月13日起失效。】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所得额除按《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方法确定外,为简便计算还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汇总全年应纳税额,根据附表找出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按以下公式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附:适用税率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适 用 税 率 表【此附件失效】

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250元以下 5 0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部分 10 250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部分 20 1250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部分 30 4250

10750元以上 35 6750

注:本表仅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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