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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本文自2009年2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要认真做好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数额的测算工作,并做好相关的纳税辅导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数额下半年的申报预缴额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统计好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后,2006年下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减少数额,并测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数额。

四、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将2006年下半年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数额和测算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数额,于2006年12月20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五、各单位在2006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中,要专门对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到1600元后,与原800元计税工资比较而调减的应税所得额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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