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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辖区内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避免本辖区或与毗邻地区税额标准出现明显差别的情况。

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54号)中内容与《通知》规定不符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2007年6月11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税范围。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包含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农村。
二、提高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贵阳市3元至30元;
遵义市、六盘水市2.4元至24元;
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1.8元至18元;
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1.2元至12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县、民族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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