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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缴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地税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

  营改增在我市已全面实施,为保证国税、地税在发票管理业务的顺利衔接,确保纳税人按规定缴销地税发票,正常使用国税系统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发票缴销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缴销的种类和范围

  (一)发票缴销的种类:正在使用的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所有发票。

  (二)发票缴销的范围

  1、全市范围内所有“自开票纳税人”领用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上一次领用的已开具的发票(包括作废发票)

  2、税务机关设立的“发票代开窗口”(系统中已“特殊纳税人”形式设立)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3、税务机关设立的“发票主库房”和“发票发售窗口”结存未用的所有发票

  二、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缴销的时限及相关说明:

  (一)原地税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缴销时限:自2016年5月1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二)原地税自开票纳税人缴销说明:所有正在使用地税系统印制发票的纳税人,可持《发票领购簿》和最后一次在地税机关领用的发票(包括已开具和未开具的)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办理缴销发票业务。

  (三)营改增纳税人领用说明: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发票缴销合格后,持地税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附件1)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业务。

  三、发票收缴工作

  (一)纳税人发票缴销

  1、纳税人自用有名头的定额发票(例如:各种门票)收缴: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登记,将剩余未用发票送交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查验,同时填报《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营改增专用)》。

  2、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缴销:

  (1)各分局纳税服务厅初审:“发票发售窗口”工作人员发放《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营改增专用)》,按纳税人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对纳税人上一次领用的发票已开具,在原金税三期系统进行验旧;对纳税人上一次领用的发票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在原金税三期系统进行作废处理。实物发票进行剪口。

  (2)综合科负责发票收缴复核:发票库房管理员对收缴的发票进行复核整理留存。2016年7月31日前集中报送市局发票管理所。

  (二)税务机关空白发票缴销:

  1、各分局发票代开窗口领购的空白未使用发票已“特殊纳税人”身份按照“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缴销”程序操作。

  2、各发票发售窗口库房未售出的空白发票退回各局发票主库房。

  3、各分局发票主库房库存的全部发票退回市局发票主库房。

  四、出现空白发票丢失情况的处理

  在发票收缴工作中发现发票丢失情况,税收管理员要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情况属实,请纳税人填报《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附件2)上报市局发票管理所进行处理。

  五、复核集中销毁工作

  各分局将收缴的空白发票和《发票缴销汇总表》(附件3)于2016年7月31日前送至市局发票管理所进行复核,市局集中后进行销毁。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此次发票缴销工作时间紧、户数多、覆盖行业广,各分局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告知。

  二、在发票缴销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已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收取费用。不得已任何借口阻挠、刁难纳税人,不得已任何形式截留、私存空白未使用的发票。如发现上述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为确保发票换版工作顺利实施,市局发票所设立了值守电话,工作中遇到问题可随时进行咨询解决。固定电话:3898121 3898128 电话小号: 638037 638133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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