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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6]27号)精神,营口市国税局、营口市地税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是加强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将其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组织,加强领导

  确保我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评定环节的协作配合,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

  组长: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李家赞

  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 总会计师 吕政序

  成员由纳税服务、征管、法规、稽查、数据管理(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分别设在国、地税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各县(市)地、国税机关应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评定办公室,做好辖区范围内的评定工作。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局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本次评定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召集。各级地税部门应和国税部门积极协作、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规范管理,严格标准

  (一)评定范围

  2015年1月1日前(含2015年1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暂不参加本次评价。即: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二)评价内容

  对纳税人2015年度涉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与税控器具、登记与账簿和税务检查等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价方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公告、初评、复评、比对、公示等程序进行。

  1、公告:在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前,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对2016年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公告.

  2、初评:评定国、地税系统均使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进行初始评定。

  3、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相关涉税数据真实性进行复评,确保评定数据准确无误。

  4、比对: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复评结果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复评结果比对,按照从低原则,确定纳税人2016年纳税信用等级。

  5、公示: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拟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评定时间及步骤

  基层局初评阶段: 2016年3月7日至3月15日。

  基层局联合评定阶段: 2016年3月16日至3月18日。

  市局联合评定阶段: 2016年3月19日至3月27日。

  各基层局应于2016年3月19日前分别将共管户各等级比对相符的名单及纸质资料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对各基层局上报的A级纳税人进行抽查、核实,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

  各基层局于3月20前将总结分别上报市国、地税局(纳税服务科)。总结中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意见和建议3部分。

  四、区别等级,分类管理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一)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积极落实A类企业各项激励措施,强化对A类企业的跟踪服务,按照税收政策“最优化”、“服务零距离”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将税收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B、C、D三级企业的分类管理,重视B类企业的常规管理,开展涉税政策咨询辅导,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对C类企业采取限量供应发票等监管措施,并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D类企业除采取C类企业的监管措施外,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促进其诚信纳税意识的加强。

  (二)加强各类企业的日常动态评估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有关信用信息,对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按照能升能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鼓励诚信纳税人更加诚信,鞭策信用缺失的纳税人自觉纠正失信行为。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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