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耕地占用税 契税税收优惠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不含稽查局、昌图县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耕地占用税 契税税收优惠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地税函〔201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契税减免税审核备案权限进行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贯彻落实。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由县(市)区局自行负责审核备案。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各县(市)区局受理后报市局审核备案。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收优惠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地税函[2016]191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