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沈政明电[2017]3号)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继续委托原银行代征。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