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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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