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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收入如何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收入如何开具发票的请示》(筑地税呈[20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含)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行为,不应开具发票。

因此,被拆迁人与付款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或合同),被拆迁人领取土地补偿费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据或领条,与县(含)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可一并作为付款方向被拆迁人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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