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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的要求,盘锦市地方税务局、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盘锦市地方税务局、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废止。

二、将《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人房屋出租的纳税人或代缴人,凡有违反税收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修改为“个人房屋出租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凡有违反税收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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