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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近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100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地税系统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工作,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县级以上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16]6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辽地税发[2017]103号),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100号),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二、县级以上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及本级工作部门听取和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情况的检查,发现存在应听取未听取、应落实未落实、应采纳未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形的,应当向本级机关报告,并建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县级以上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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