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扶贫办关于转发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农业局、商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扶贫办、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资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现将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 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本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

二、加强全省各级就业管理机构的建设,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就业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就业局”,进一步明确职能,加强力量,提供经费保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