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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恢复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本文自2009年2月25日起全文失效。】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O05]129号)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况及2006年6月14日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对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享受鼓励类产业的时限问题

  (一)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符合国家鼓励产业目录的确认文件《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确认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的批复》(黔经贸产业函[2002]254号)确认时间至2004年度止,2005年已无效。

  (二)经税务机关2006年税务检查,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业务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该企业同时未及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关于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恢复现行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05年1月1日起恢复现行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享受《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黔地税函[2002]325号)西部大开发减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管理工作

  你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纳税人的审核确认及后续管理工作,发现纳税人减征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严防税款流失,使西部大开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进一步支持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发展。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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