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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国家调整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按期缴纳营业税的,月营业额由现行的5000元上调至20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每次(日)营业额由现行的100元统一上调为500元。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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