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加强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切实做到税负公平、统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如下调整:
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
| 栏次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一 | 农、林、牧、渔业 | 3 |
| 二 | 制造业 | 5 |
| 三 | 批发和零售商贸业 | 4 |
| 四 | 交通运输业 | 7 |
| 五 | 建筑业 | 8 |
| 六 | 饮食业 | 8 |
| 七 | 娱乐业 | 15 |
| 八 | 其他行业 | |
| 1. | 煤炭开采业 | 15 |
| 2. | 黄金开采业 | 20 |
| 3. | 房地产业 | 15 |
| 4. | 其他行业 | 10 |
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停止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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