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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本文自2009年2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为了公平税负,经研究,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4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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