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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制、统一发放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降低印制成本,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使用,经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实行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发票印制企业印制资格问题的复函》(黔财采函〔2007〕78号)文件精神,省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现有普通发票印制企业情况进行了审定,决定准予贵州银鹰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贵州欣穗达印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欣欣票据有限公司、遵义义锐印刷厂4家企业(以下简称“取得资格企业”)继续作为贵州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同时注销以下企业承印贵州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资格,分别是:贵阳新筑印刷厂、贵阳黔灵印刷工业公司、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江南航天印刷厂、遵义市长征印刷厂、遵义邮政印刷厂、水城矿务局印刷厂、盘县二中印刷厂、贵州安顺彩印厂、都匀市昌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煤田彩印厂、贵州省凯里市第二印刷厂、黔东南州邮政印刷厂、黔西南州票证印刷厂、铜仁市印刷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地区印刷厂(以下简称“注消资格企业”)。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注消资格企业不再具有贵州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资格,其所有的地税普通发票印制业务相应终止。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在2007年12月31前收回注消资格企业的《发票准印证》和发票监制章,并于2008年1月15日前送省局(征管处)统一处理。取得资格企业的《发票准印证》由省局(征管处)统一收回后重新颁发。

三、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注消资格企业剩余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存货数量进行确认、登记造册后予以封存,具体处理方式另行通知

四、为保证发票及时印制和运输,各级地税机关和用票单位应加强发票印制数量的计划性,按规定时间报送用票计划。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每年11月15日至30日应将下一年度发票用票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集中安排印制、统一发放管理。每年9月15日至30日为发票年度计划调整时间,在此期间,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用票情况调整本年度用票计划,并将用票调整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统一调整印制计划。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使用冠名发票企业的用票计划管理和指导,避免申请不及时造成用票脱节。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把好发票申请和票样审核关,对《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的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相关审批手续要完善,提供票样的发票名称、规格、联次及用途等要标注清楚,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回重报。

六、发票印制完毕后,省局(征管处)对发票抽检验收后入库。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领取发票的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至30日。

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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