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本文自201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在发票开具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运输单位的差额征税问题
《通知》中第一条:“ ……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运输单位申报时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归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7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运输单位在申报纳税时,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审核运输单位取得的合作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并在抵扣联上加盖“已抵扣”章后,方能在运输企业申报的应?金额中扣减合作运输单位的运输金额。
二、关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开具问题
红字(负数)发票的开具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归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7〕71号)第三条同时作废。
2007年10月29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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