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文自2017年10月24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所持县(市、区)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程序及后续管理工作,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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