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文自2017月10月24日起全文失效。】

  为加强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切实做到税负公平、统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分行业执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批发业 6%

  2、零售贸易业 8%

  交通运输业

  1、客运 7%

  2、货运 9%

  建筑业 12%

  饮食业 8%

  娱乐业 25%

  其他行业

  1、煤炭行业 30%

  2、房地产业 25%

  3、黄金开采 30%

  4、其他行业 12%

  请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1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