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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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