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高尔夫球暂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经营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其他娱乐场所,暂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