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地税〔2006〕89号)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做好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将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2007〕39号)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做好相关税种减免税的审批及报送工作。
请各地将有关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地方税管理处)。传真电话:0851-5215545。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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