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地方税务局欠税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管征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情况(略)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情况(略)
福建省惠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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