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货运发票代开资格的中介机构企业名称变更后代开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中介机构货运发票代开工作,现就我省中介机构具有货运发票代开资格的公司法人主体变更后涉及的相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有货运发票代开资格的中介机构须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办理后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按程序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按步骤完成货运税控系统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综合征管系统(以下简称MIS系统)中新代开票资格基础信息录入。对不按时进行报验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在申报期内对税控盘进行数据接收后,停止写盘并收回税控盘。
二、各代开票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先在货运发票数控系统中接收税控盘的代开票申报数据,对其发票开具金额、代征税款金额审查无误后,对税控盘进行盘退票处理。同时对纸质发票领取和使用的数量进行清缴查验,依次在货运税控系统和MIS系统中注销其基础信息。
三、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必须按MIS系统和货运发票数控系统规定的程序做好基础信息录入、税控盘初始化等工作,并对代开货运发票的变更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确保货运发票开具工作不受影响,税款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在操作过程中若有问题请拨打国家税务总局货运发票专线电话:4008112366。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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