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7日
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防范税务执法风险,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省局《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要求,结合三明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税务法制部门通过对税务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地税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稽查案件)、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终结后,将证据及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卷宗材料主要包括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资料。
第四条 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案卷管理制度。各执法单位实施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都应载入税务行政执法案卷,做到有迹可查。
第五条 税务行政执法案卷的日常管理实行实施人员负责制。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终结后应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于15日内归集、整理执法资料,做到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六条 税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制。执法案卷应按年归档,由案卷管理人员将案卷归入单位档案室或档案柜,并办理移接交手续。单位档案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应加强立卷建档的基础管理工作,并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八条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地税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案卷评查工作。案卷评查的内容和标准依照省局《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要求开展。
第九条 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市、县两级评查制度,即案卷评查采取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自查自评和市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自评范围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办结归档的执法案卷,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所采取的办法措施及经验、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改进思路和整改具体措施),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局。市局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局)配合,对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的各类执法案卷进行重点抽查。抽评前,对被抽评单位的卷宗采取分类编号的方法,随机抽卷,案件卷宗抽取后不得调换,评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执法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评查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三明市局将案卷管理情况及案卷评查情况纳入日常绩效评估指标进行考核。各执法单位可比照市局将案卷管理及评查工作纳入考核系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