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文自2017月10月24日起全文失效。】
为推进依法治税,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工作,现决定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中第十条“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4.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复印件。”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0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