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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4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符合条件、承担我市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我市商品储备企业名单予以明确,详见附件。名单内的企业可根据财税〔2011〕94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厦门市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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