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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3〕175 号)(下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现就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市局成立“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征管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科),统一领导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征管工作,具体如下:

  主任:林金秋

  成员:税政一科 林如阳

  税政二科 李春华

  信技科 戴国棋

  征管科 陈 隆

  法规科 郑伟钧

  纳服科 陈 青

  办公室 张 洁

  数据分析中心 黄毅敏

  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应成立相应机构。

  二、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

  逐步推广“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即由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委托辖区内镇(乡、街)政府(办事处)代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合同。代征人员从镇(乡、街)政府(办事处)及其所辖的村(居)委会的正式干部中选择。

  纳税人能自行申报的,可以不实行委托代征,由各办税服务厅依法征收。

  (二)委托代征范围

  1.出租人取得私有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房屋。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管征的。

  (三)私房出租租金收入计税依据确定

  1.纳税人能够提供真实、有效合同并能如实申报的,按实际合同金额计税;

  2.纳税人有以下三种情形的,采取核定办法确定计税依据:

  (1)纳税人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协议);

  (2)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采取核定征收的,各区(管委会)辖区核定征收标准依据《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管委会)私有房屋租赁租金核定标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9〕77号)执行,仙游县辖区核定征收标准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仙游县房屋租赁月租金最低指导价格的通知》(仙政文〔2010〕57号)执行。

  (四)委托代征的税费种及税费率

  根据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为解决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瓶颈,方便征收,保障税款及时入库,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镇(乡、街)政府(办事处)代征营业税及其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营业税=租金收入*1.5%(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市区;5%,县城或镇;1%,非市区、县城或镇);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额*2%;

  房产税=租金收入*4%;

  个人所得税:

  1.能按实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征收;

  2.不能按实征收的,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纳税额为零;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含)-5000元的,按不低于1%的税负核定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的,按不低于1.32%的税负核定应纳税额。

  (五)私房出租委托代征的申报缴纳期限

  按季度征收,季后15日内申报缴纳。

  (六)POS代征税款办法

  按定率标准代征税款,即按照税务机关维护的代征项目、税(费)种、税(费)率标准,由代征单位输入纳税人信息、计税依据、税款所属时间,查询税费并代征税款。

  (七)私房出租租金收入税款缴纳方式

  严格遵守“严禁现金收税”的原则,由市局负责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配置工作。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各镇(乡、街)设立POS机征收点或应用移动POS机上门征收,所有税款必须由受托代征单位通过POS机划缴属地政府金库。

  (八)私房出租租金收入委托代征推进步骤

  在巩固现有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征管成效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领导、稳步推进、突出重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原则,做好私有房屋出租“委托代征”工作。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先以各县(区、管委会)辖区核心商业圈临街店铺等商业性私有房屋为重点,逐步构建完善的委托代征网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扎实有效的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机制。

  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核心商业圈临街店铺私房出租的委托代征工作。同时,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有序地推进委托代征工作。

  (九)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税收管理

  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管征的,按《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实行委托代征。

  (十)发票管理

  1.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统一安排,向受托代征单位发放带条形码的《福建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单张发票限额不高于10000元(不含10000元),由受托代征单位代为开具。主管地税机关应强化发票管理,监督受托代征单位发票领购、保管、开具、使用等情况。

  2.对采取自行申报方式征收的纳税人或单张发票开具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纳税人如需开具发票的,由各办税服务厅开具。为方便纳税人,委托代征户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时,只需提供POS机用《福建地税税费缴纳凭证》。

  3.取得带条形码的《福建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后,通过智能手机登录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fjpt-l-tax.gov.cn/)下载“发票查查奖”手机客户端,进行发票登记验证,或直接编辑短信“21#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校验码”发送至12366进行发票验证,验证结果为真票的可参加抽奖,最高奖金为10万。

  三、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委托代征合同签订和委托代征人员培训

  工作期限:2014年2月28日前。

  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办税服务厅、征管科。

  工作要求:

  1. 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委托代征合同签订工作,委托代征合同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同时,应做好委托代征单位登记工作。

  2. 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配合镇(乡、街)做好代征人员招聘工作,并发放《代征员证》。代征人员招聘必须规定要求,从镇(乡、街)政府(办事处)及其所辖的村(居)委会的正式干部中选择,具体人数由镇(乡、街)政府(办事处)确定。

  3.代征人员培训工作由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各自负责。

  4.POS机、发票开具等培训工作由各单位征管法规股和办税服务厅共同负责,其中城厢区、荔城区由市局办税服务厅配合城厢区局、荔城区局完成。

  5.《代征员证》印制工作由市局征管科负责。

  (二)POS机安装调试、发票客户端安装调试及“委托代征”系统模块配置

  工作期限:2014年2月28日前。

  责任单位:市局信技科、数据分析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

  工作要求:

  1.市局数据分析中心负责与省局计财处联系POS机配置事宜。

  2.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在市局信技科统一部署下,负责与县(区、管委会)政府财政联系,做好POS机购置、网络配置等经费争取工作(莆政综〔2013〕175号已明确);负责与各镇(乡、街)政府(办事处)沟通协调,确定应安装的POS机数量。为方便纳税人,原则上按村(居)委会配置。

  3.信技科负责与银联部门联系,与基层单位共同做好网络、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4.信技科负责与易桥公司联系,按照“私房出租租金收入税(费)种、税(费)率方案”做好系统配置,确保基层顺利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5. 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下辖主管地税机关应负责发票客户端安装调试工作。

  (三)户籍信息采集

  工作期限:按工作进度由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自行确定。

  责任单位:税政一科、税政二科、信技科、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

  工作要求:

  1.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应在2014年1月28日前明确应征收的税费种、税费率、征收(核定)标准。

  2.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与镇(乡、街)政府(办事处)通力合作,参考市局《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信息采集表》)完成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基本征收底册。

  3. 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委托代征”模块中完成所有相关信息录入和操作工作。

  4.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已列入委托代征范围的纳税人和房产承租人税务登记及定额信息进行比对,既要避免重复征收,又要避免少征漏征。

  5. 信技科负责软件使用辅导工作。

  (四)业务宣传

  工作期限:2014年2月15日前。

  责任单位:办公室、征管科、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

  工作要求:

  1.市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委托代征业务宣传工作,征管科配合提供材料。

  2.市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借助微信平台、电视媒体等作用,扩大受众范围。

  3.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应与镇(乡、街)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合作,做好前期税收宣传工作。

  (五)票、表、单、证管理

  工作期限:根据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要求期限执行。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科(市局办税服务厅)、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

  工作要求:

  1. 纳税服务科(市局办税服务厅)、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POS机用“福建地税税费缴纳凭证”的配置工作,确保每个POS机划缴点配置到位。

  2.已完税纳税人直接持“福建地税税费缴纳凭证”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开具业务的,各办税服务厅应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3. 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提前做好受托代征单位发票配置工作;

  4.对于前期未纳入委托代征范围或委托代征推广后自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和开票业务,各办税服务厅不得拒绝。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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