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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各地应将后续税收管理纳入风险监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通过案头审核、信息比对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风险监控分析,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对发现存在税收风险的事项,要及时推送各地相关部门处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7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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