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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设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3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X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置及实际月用水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X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X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X特征指标数量X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X单位税额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公布本省的抽样测算方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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