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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