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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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