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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1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各地因执行此项政策而减少的税款在2001年6月底以前汇总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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