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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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