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号公告精神,严格按照发票专用章规定的式样,切实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各级地税机关告知纳税人,应到取得公安机关印章雕刻资质的单位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供的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进行审核,并留存备查。同时,对持新式发票专用章办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发票领购簿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对未按规定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对其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五、《公告》发布前企业冠名发票上已经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如需继续套印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应按规定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并将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套印。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等平台或在一些公共场所对《公告》进行通告,切实做好《公告》的告知工作。对不按规定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在刻制发票专用章前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七、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地税征字〔1996〕第5号)文件同时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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