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下限)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3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下限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公告如下:
一、临时经营的建筑企业(除独资、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适用的征收率下限标准调整为0.6%。
二、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实行定期定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代扣代缴投资者个人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缴纳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征收率下限标准调整为0.6%。
三、异地施工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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