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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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