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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国家民委《关于延长“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求》(民委报[2002]450号)的批示精神和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现将“十五”期间第一批全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确定的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是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 01年修订)》为依据并经国家民委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后确定的,所确定企业享受国家对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认真落实。

  二、对已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国家民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复核,对不再生产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取消其民族特需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五”期间所确定的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凡未能列入本通知名单的,自即日起停止享受有关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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