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函[2009]331号),本文自2009年8月12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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