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的报告,建行甘肃省分行“大委托”贷款业务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为956.55万元。

  (具体金额及单位附后)。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加强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认真核对从营业额中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严格按照通知中所附的名单及金额进行冲减,不得多冲或少冲,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附件:建行甘肃省分行应收利息统计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

   嘉峪关      0.05

   白银      40.12

   天水      459.34

   武威      48.37

   定西       6.82

   陇南      18.05

   平凉      13.38

   临夏      64.59

   兰州      262.77

   铁支      43.06

   合计      956.55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