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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水县太白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庆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合水县太白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庆地税政[20 03]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对新建的太白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20元降低30%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0.14元。

  二、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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